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80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38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2380號原告禾瑞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李榮達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台財訴字第0940001868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2日委由傑順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美國製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乙批(報單第AW/BC/93/V384/3264號),報列海關進口稅則第9026.90.00號,稅率FREE;經被告查驗結果,實際來貨為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生產國別為中國大陸,來貨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未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大陸物品,原告已涉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1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1,658,711元並沒入貨物。原告不服,申請復查,被告以93年11月16日基普復25字第0931015809號復查決定書(下稱原處分)駁回復查,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乙、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丙、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涉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行為?原告主張:
一、按財政部90年8月23日台財關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二規定:「...進口大陸物品錯誤申報CCC號列而未有虛報貨名等情事者,尚無法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論處...。」查原告申報貨名之依據係賣方DESCHUTESMEDICALPRODUCTS,
INC.之商業發票,復查決定認:「...惟經本局查得賣方(DESCHUTESMEDICALPRODUCTS,INC.)網頁記載該...
乃予以更正貨名為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然查該網頁並無「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字樣,被告無所依憑硬在原貨名「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英文字UNIT後加上「&」造成差異,再據予指摘原告「虛報貨名」,並藉詞不引用上開財政部台財關第0000000000號函釋中對原告有利之說明;至於訴願決定理由四所述:「...今訴願人所進口系案貨物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功能係...,貨名更正前後並無二致。」及被告訴願答辯書所指:「本件訴願人除前述虛報貨物名稱外,...,核應無該項免議規定之適用。」被告於原貨名加工製造符號,實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更令人對復查決定變更貨名之動機起疑。
二、原告於93年12月15日提出訴願,財政部於94年5月12日才發延期訴願決定期間之通知,且於同年5月30日作成訴願決定,故財政部上開延期通知及訴願決定已明顯違反訴願程序。
三、原告無「虛報產地」之必要:
(一)無暴利可圖:由原告開出之商業信用狀、美國DESCHUTESMEDICALPRODUCTS,INC.之商業發票及我國進口申報單可知每份貨價是美金50元,雖美國供應商之網站零售價每份是美金
99.99元,但原告除需負擔運費、庫存、員工薪資、推廣費用外,還要給下游經銷的利潤,其最後淨利只是一般商業之合理利潤10%左右。且進口貨物並非流通暢快之產品(如香煙等日常用品),也非違禁暴利之產品(如麻醉藥物等),原告有需要冒如此大的風險來謀取10%利潤?
(二)原進口申報稅則及產地規定:
1、原進口申報稅則9026.90.00.00-3並無產地限制之規定,原告不需「虛報產地,逃避管制」。退一步言,進口申報為「中國製造」,符合稅則9026.90.00.00-3無產地限制之規定,也不會後來因更改稅則、限制產地,發生「虛報產地,逃避管制」的問題。
2、訴願決定認定原告事先已知進口管制貨物,因此「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但海關進口稅則第9026.90.00並無「貨名為機械治療用具及心理性向測驗器具,稅率FREE,輸入規定MWO(大陸物品不准進口)」之規定,財政部及被告如何認定原告事先已知進口管制貨物?且被告於其答辯狀第3頁第21、22行亦已承認財政部訴願決定有誤。
3、是以常理及舉證觀之,原告只是單純誤報產地,而非蓄意「虛報產地逃避管制」。
四、申報貨物為「美國製造」:
(一)貨物上並無製造國別,只有製造商DESCHUTESMEDICALPRODUCTS,INC.美國住址及其美國專利等字樣。
(二)製造商DESCHUTESMEDICALPRODUCTS,INC.的網站公告大意如下「Myself是由DESCHUTESMEDICALPRODUCTSINC.(Bend,Oregon奧立岡州)發展、製造、行銷」。
(三)製造商DESCHUTESMEDICALPRODUCTS,INC.是美國奧立岡州登記有案之公司。
(四)原告因參觀德國杜塞道夫的醫療器材展覽,知悉產品並由網頁上認為產品為美國製造,因此經由華南商業銀行開信用狀到美國向製造商DESCHUTESMEDICALPRODUCTS,INC.購買,全無僥倖心理。
(五)另原告於94年7月26日在私立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醫療用品門市部購得完全相同之產品,是由增上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由維康公司在全國各大醫院內90餘家醫療用品門市擺設販賣,可知其幫助尿失禁婦女復健之功能亦獲得各界肯定,並非有違善良風俗、奢靡或治安之產品。
被告主張:
一、查本案係經被告查驗結果,包裝紙盒上明確標示MADEINCHINA證據,且本案貨物核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原告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事證明確無可辯駁,被告以其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依法論罰,核無不當。
二、查本案原報單申報進口稅則第9026.90.00號「第9026節所屬物品之零件又附件」,稅率FREE,被告又於查驗後,依實到貨品以(93)基關字029號函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做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經該處解答本案貨品宜歸列稅則第9019.10.20「機械治療用具及心理性向測驗器具」,稅率FREE,輸入規定「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被告依據上述解答將本案貨物改列稅則,並依輸入規定辦理,且本案實際到貨產地業經被告查驗結果為中國大陸,乃原告不爭之事實,則本案原告虛報產地,涉逃避管制足堪認定,應為妥適,至於訴願決定所列稅則號別乃原報單所申報,非憑空捏造,且稅則之核定乃被告之權責,訴願決定機關於函文中若有誤列本案貨物之稅則號別,應無損原告之權益及改變實際到貨虛報產地之事實。
三、另查依訴願法第8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本案訴願決定符合前揭規定,則被告及訴願決定機關所為洵無不當。
四、查本案原告於報單填報之貨名為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惟經被告查得賣方(DESCHUTESMEDICALPRODUCTS,INC.)網頁記載該MYSELFSYSTEM含有TRAINER、1VAGINALSENSOR、INSTRUCTIONS、TRAVELBAG及1REPLACEMENTSENSORS,與被告查驗結果,含有上述諸項物品相符,且據原告遞交被告說明保證書二、所載主機MYSELFUNIT雖在中國大陸組裝,但其關鍵組件壓力感應器PRESSURESENSOR乃特殊之材質,但中國大陸並無生產;及發貨人證明書上所載型號(MODELNO):MYSELF、品名(DESCRIPTION):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視以原報單檢附發票品名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誤繕,復據被告查驗結果及上述文件資料而予更正原報單貨名,以示完整,並非原告所持變更貨名無據及因更正後據以虛報貨名論罰理由,則被告詳查原告所提供文件資料再加以論斷被告有無涉虛報貨名,以維被告權益,應無不當。且本案是以原告虛報產地論罰,並無涉虛報貨名之指摘,被告所為適法。
理由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他違法行為,並涉及逃避管制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及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所明定。
二、原告於93年4月22日委由傑順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美國製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乙批(報單第AW/BC/93/V384/3264號),報列海關進口稅則第9026.90.00號,稅率FREE;經被告查驗結果,實際來貨為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生產國別為中國大陸,來貨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未公告准許輸入之中國大陸物品,原告已涉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1倍之罰鍰計1,658,711元並沒入貨物。原告不服,主張如事實欄所載。本案所需審究者為原告是否涉有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行為?
三、經查,本件來貨包裝紙盒上明確標示「MADEINCHINA」,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雖主張字樣甚小云云。惟查,原告為貿易商,其自國外進口貨物,貨物內容、品質、性質、功能製造地等均為其交易條件內容,本為其應注意能注意者,原告於93年4月29日出具之說明保證書自承「疏忽向賣方確認產地」,即有過失,原告應注意貨物包裝上標示為大陸製,仍申報生產國別為美國,係屬虛報產地,而本案貨物核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准許自大陸輸入之物品,原告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事證明確,被告予以依法論處,並無不合。
四、次查本案原告於報單填報之貨名為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惟經被告查得賣方(DESCHUTESMEDICALPRODUCTS,INC.)網頁記載該MYSELFSYSTEM含有TRAINER、1VAGINALSENSOR、INSTRUCTIONS、TRAVELBAG及1REPLACEMENTSENSORS,與被告查驗結果,含有上述諸項物品相符,且依原告遞交被告說明保證書「二、所載主機MYSELFUNIT雖在中國大陸組裝,但其關鍵組件壓力感應器PRESSURESENSOR乃特殊之材質,但中國大陸並無生產」;及發貨人證明書上所載型號(MODELNO):MYSELF、品名(DESCRIPTION):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被告遂以原報單檢附發票品名MYSELFUNITPRESSURESENSORS誤繕,而予更正原報單貨名,並非指原告有虛報貨名情事;而本件申報進口稅則第9026.90.00號「第9026節所屬物品之零件又附件」,被告於查驗後,依實到貨品以(93)基關字
029號函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做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經該處解答略以「本案貨物既經貴局查核結果:係由個人訓練器具(PERSONALTRAINER)、陰道感測器(VAGINALSENSOR)及攜物帶(TRAVELBAG)等所組成,為一種骨盤肌肉訓練器(PELVlCMUSCLETTRAlNER),參酌國外分類案例(NY186144)本案貨品宜歸列稅則第9019.10.20」,有該解答附於原處分卷可參,被告予以歸列稅則第9019.10.20「機械治療用具及心理性向測驗器具」,並無不合,原告所稱來貨應歸稅則第9026.90.00號,尚無可採,而該第9019.10.20稅號物品輸入規定「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被告予以處分,要無不合;原告雖又主張本件既無虛報貨名,被告應依財政部90年8月23日台財關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二規定「...進口大陸物品錯誤申報CCC號列而未有虛報貨名等情事者」,尚無法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論處」,免予處罰云云。然查,財政部該函係指申報進口大陸物品錯誤申報CCC號列者而言,本件原告係申報進口美國貨物,並非申報進口大陸貨物,且已虛報貨物產地,與該函釋之要件不合,要無依該函免罰之餘地,原告之主張,亦無可採。至於原告有無暴利、虛報必要及原告所稱另有他人進口相同貨物..等,核均與本件成立無涉,併此敘明。
五、從而,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胡方新法官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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