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參萬陸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梨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