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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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六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七○號、第二四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間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