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換破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李國弘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撤換破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待處理之七筆土地,均坐落在雲林縣北港鎮,聲請人辦理有關繼承登記、拍賣、均須遠至北港,往返不便,聲請人自任破產管理人,迄今已近十年,對破產財團之管理,無何進展,自認管理能力不足,且年歲已高(65歲),難以勝任管理之責,為此請鈞院撤換破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固定有明文,然聲請人並非得聲請撤換破產管理人之人,又查本件破產人 蔡勝男 於民國87年3月30日經本院宣告破產,即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迄今將近10年,聲請人對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當屬知之甚稔,且查聲請人並無不適任之情事,本院認應由聲請人繼續管理,俾儘速完成破產程序,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及破產人之權益,並無依職權撤換聲請人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所請,礙難准許,而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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