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913號債權人 魏李彩綉 代理人 魏紹冰 債務人 謝輝榮 債務人 朱春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輝榮、朱春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魏金柱 之繼承系統表。
二、釋明正確之債權人為何。(本件是否改列魏金柱之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
三、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4月10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四、魏金柱之繼承人是否向家事庭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謝輝榮、朱春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