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911號債權人 莊美霞 債務人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邱明華 人債務人邱明華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以證明該張支票業經提示得以行使追索權,併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依票據關係,其已屆期者僅新臺幣6,000,000元,且發票人為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若依據貨款關係,依民法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邱明華、 邱明益邱莉嬌 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依原因事實欄所載及所附支票影本所示,本件所附支票為公司票,發票人為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邱明華僅為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明益、邱莉嬌僅為公司股東,並非共同發票人,亦非共同借款人)。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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