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台覆字第2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羈押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二四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羈押,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決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二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請求國家賠償,須以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而有同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款之情形為限。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雖於民國四十一年遭前內政部調查局逮捕羈押,並於四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十七時被釋放,惟其逮捕之原因,依法務部調查局函附之資料記載,係聲請人自承誣告其表嫂 高琇榮 為匪諜,予以留置該局管訓,後因管訓期間品德欠佳,決定予以保安處分,乃交付前台灣生產教育實驗所長期管訓感化。既非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而受羈押,自不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原決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為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謝家鶴 委員 吳正一 委員 吳昆仁 委員 王居財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陳重瑜 委員 黃秀得 委員 洪佳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