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52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共2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本票附表一:95年度票字第35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26││├──┼──────┼───────┼──────┼─────┼──┤│002│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51││├──┼──────┼───────┼──────┼─────┼──┤│003│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52││├──┼──────┼───────┼──────┼─────┼──┤│004│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55││├──┼──────┼───────┼──────┼─────┼──┤│005│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56││├──┼──────┼───────┼──────┼─────┼──┤│006│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57││├──┼──────┼───────┼──────┼─────┼──┤│007│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58││├──┼──────┼───────┼──────┼─────┼──┤│008│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59││├──┼──────┼───────┼──────┼─────┼──┤│009│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0││├──┼──────┼───────┼──────┼─────┼──┤│010│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1││├──┼──────┼───────┼──────┼─────┼──┤│011│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2││├──┼──────┼───────┼──────┼─────┼──┤│012│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3││├──┼──────┼───────┼──────┼─────┼──┤│013│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4││├──┼──────┼───────┼──────┼─────┼──┤│014│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5││├──┼──────┼───────┼──────┼─────┼──┤│015│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6││├──┼──────┼───────┼──────┼─────┼──┤│016│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7││├──┼──────┼───────┼──────┼─────┼──┤│017│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8││├──┼──────┼───────┼──────┼─────┼──┤│018│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69││├──┼──────┼───────┼──────┼─────┼──┤│019│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70││├──┼──────┼───────┼──────┼─────┼──┤│020│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71││├──┼──────┼───────┼──────┼─────┼──┤│021│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72││├──┼──────┼───────┼──────┼─────┼──┤│022│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73││├──┼──────┼───────┼──────┼─────┼──┤│023│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74││├──┼──────┼───────┼──────┼─────┼──┤│024│92年6月5日│10,000元│未載│262875││└──┴──────┴───────┴──────┴─────┴──┘┌─────────────────────────────────┐│本票附表二:95年度票字第35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2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CH393343││├──┼──────┼───────┼──────┼─────┼──┤│002│92年6月10日│5,000元│未載│CH39338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送達證書影本,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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