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舜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姿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123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年息(百分之)│├──┼───────┼───────────┼───────┤│001│2,220,582元│101年4月30日│6│├──┼───────┼───────────┼───────┤│002│702,258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