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0日以94年度訴字第1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同年2月20日確定。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5月9日以法矯字第096001655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7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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