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又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在案,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未據記載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依上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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