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2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原告最近戶籍謄本。
三、被告甲○○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大陸居民身分證明)、台灣地區旅行證(或原告已代被告辦理入境台灣手續之證明文件)。
四、被告甲○○之出入國日期證明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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