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金字第1號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呂淑玲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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