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2號異議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佘信學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所為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更生方案認可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者,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不同意更生方案,已於本院司法事務官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處分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表示不服而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既循更生一途,則應盡力壓低生活支出,並盡其所能工作以增加收入,易言之,為勉力償還債務,債務人必須經歷履行期間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不能再自認可與未負債之人般享受同等級之生活水平,而應是僅能求得不致飢寒交迫之最低生存水平。觀諸本件相對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相對人主張之長女扶養費部分如加計生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及考量相對人母親於年滿65歲時可領取之老人年金,則相對人主張之扶養費應可再酌減,是以相對人所得35,05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合理扶養費數額16,168元【10,244+6,834÷2+(6,834×2-3,640)÷4=16,168】,相對人應可提出18,882元之更生方案,嗣其長女於4年後成年,則可剔除長女扶養費,而提出22,299元(18,882+3,417=22,299)供作清償。綜上,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應再提高還款成數為宜等語。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觀其修正理由「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清償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而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亦宜逕行認可之」可知,已放寬更生方案裁定認可之標準,以強化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之立法意旨,故新法修正施行後,除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外,於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四、經查:㈠本件相對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觀諸相對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6,078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8,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203,744元,清償成數為24.84%。而相對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名下無財產且保單均已失效或所保之保險並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等情,核與附於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卷內所附文件相符。又查相對人與前配偶育有1名長女佘○妤係00年0月0日生,為未成年人,堪認有受相對人扶養之權利與必要,而相對人自承已與前妻無聯繫,由其獨力負擔長女扶養費等語,有本院102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可資為憑,是相對人主張其負擔長女扶養費乙節,堪信可採。
㈡次查相對人任職於耿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耿斌公司)
,其於102年2月至9月之薪資合計後,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35,050元,該公司並無固定發放年終獎金及其他年節獎金,需視該年度所承攬之工作情形,於年度結算後再斟酌發給年終獎金,皆於農曆過年前發放,又相對人於101年雖另領有加班費,然因該公司於102年工作量有減少,故幾乎無發放加班費,縱使相對人有加班,則加班費已包含於薪資裡一情,此有聲請人耿斌公司民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件執行卷第264、371頁);又查相對人之父親 佘長生 (00年00月0日生)及母親佘 王金鳳 (00年0月0日生)已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且除佘長生每月領有老人年金3,640元外,2人均無固定所得收入,堪認無法維持生活而有有受相對人扶養之情,又相對人另有1名胞姊及2名胞妹共負扶養義務,且上開3人均有所得收入,堪認無不能負擔扶養之情事,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佘長生、 佘王金鳳 、 佘慧玲 、 佘孟儒 、 佘紫瀅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局102年10月21日保國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本院102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等附於本件執行卷內可查,而相對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8,972元(第1期至第48期),未逾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9,585元【計算式:10,244+6,834+《(6,834×2-3,640)÷4》=19,585】,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自長女成年時即第5年起增加清償金額為18,000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則應以裁定認可,始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立法修正意旨,是司法事務官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經核尚無違誤或不當之情形。
㈢異議人雖謂相對人子女之生母應負擔扶養義務,如相為人未
積極向生母爭取扶養費則該風險應自行承擔,而不宜納入必要支出,又本件未計算相對人母親於65歲時符合領取老人年金資格,故屆時扶養費可再酌減,相為人應可再提高還款成數云云。查相對人與未成年長女同住於父親佘長生名下房屋,相對人與前配偶於88年4月2日離婚後,其長女約定由相對人監護,而相對人已表示生母自離婚後已無與相對人聯繫,故並未支付任何小孩之扶養費用等情,業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又父母對子女,固均負有扶養義務,惟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自應考量現實生活之主客觀情狀,不能單依條文之應然面操作。本件相對人長女之監護權已歸相對人,實際上亦由相對人獨力扶養,相對人雖收入不豐,然已將個人支出極盡縮減至7,489元(含個人膳食費3,000元、教通費2,000元、醫療費1,000元、勞保費572元;健保費917元),連同所列報之長女及父母扶養費支出各7,000元、3,000元,皆遠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最低生活水平,衡情應屬刻苦而勉強度日,自難因相對人之前配偶實際無負擔扶養費用,即苛求相對人應無視子女之現實需求,並昧於現況而提出無法履行之更生還款金額。是依債務人之處境,其所列支長女之扶養費支出7,000元,並無過高之情事,異議人認相對人應減列扶養費支出,並提高還款成數云云,誠屬不顧相對人及其長女基本生活需要之過苛要求,顯非可採。另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母親年滿65歲時即符合領取老人年金之資格,故應將此部分之扶養費予以酌減云云。異議人所陳相對人之母親未來是否符合領取老人年金之資格而得領有老人年金尚屬未定之數,且退步言,縱使其母親確實符合請領資格,其可領取之金額為若干亦未可知,且未見異議人舉證以實其說,殊不得逕以該未知之年金金額逕認相對人母親確有此項月收入而得以剔除此部分之扶養費並增加相對人之償還金額。再者,判定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不得僅以償還比例為斷,而應以債務人之償債能力及其生活情狀等為綜合考量;且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況相對人同意於長女成年後即第5年增加其清償金額至18,000元,堪認已盡其最大誠意戮力清理債務,揆諸首揭說明,相對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法、可行。是以,本院審酌本件相對人依其自身條件確已盡力清償,並兼衡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暨修法理由說明,認異議人前開異議理由,洵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予認可之情形,原裁定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認可相對人所提更生方案,並就相對人之生活為限制,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