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6日下午4│98年11月13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時35分許為警採尿│││溯96小時內之某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091號│字第189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3177│99年度審易字第659││││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25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3177│99年度審易字第659││判決││號│號││├──┼─────────┼─────────┤││日期│99年3月29日│99年4月1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備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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