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3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7日│98年10月3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第4224號│偵字第6384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46號│99年度訴字第23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22日│99年1月29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46號│99年度訴字第23號││├──┼──────────┼────────┤││日期│99年4月6日│99年4月2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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