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蘇明道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雙手之手掌及手指萎縮,需長期復健治療,在羈押期間,其手部萎縮情形日益嚴重,為此敬請鈞院斟酌被告之身體狀況,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於羈押入臺灣臺南看守所時之內外傷紀錄表,被告自述10年前雙手遭電擊萎縮無法彎曲。而被告最近3個月在看守所內公費診療紀錄,並無因雙手萎縮看病紀錄,也無申請自費戒送外醫紀錄。且其單位主管(第一工場)表示被告生活作息正常且能參與工場作業,雖有雙手萎縮問題但影響不大。又被告雙手萎縮係陳年舊傷,已喪失治療及復健之黃金時間,被告目前尚能自理生活無生命危險之虞。有臺灣臺南看守所97年5月14日南所衛字第0970003036號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雙手萎縮並不影響被告目前之生活及生命安全。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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