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晉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被告神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神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原證五存證信函之雙掛號回執到庭。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