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3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不服本院97年5月1日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抗告理由到院。
理由
一、按就聲請更生事件提出抗告,應提出抗告理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5月1日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3號駁回更生聲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提出抗告理由,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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