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甲○○
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薪資變動說明及證明、配偶之收入、支出說明及財產歸屬清單。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法官吳幸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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