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62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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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26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姵文
被 告 柯旻杰
兼法定代理 柯鴻文
人 張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26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0,015元及自民國99年3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1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