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1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俊良
被   告  郭松勇
       郭松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 郭松忠 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玖
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郭松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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