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年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林萬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善瑞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