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76號
原   告  林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茗諒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