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比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羅桂筍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次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65年間設立時,即向第三人劉羅桂筍租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之7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嗣系爭房屋遭法院拍賣,由相對人買受,聲請人於102年10月9日已向相對人表示繼續承租之意,相對人卻向法院聲請點交以收回系爭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存有租賃契約早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時即陳報,且無礙於債權人之權益,故法院並未裁定除去租賃權,然法院卻依相對人之聲請,於102年10月11日核發北院木101司執壬字第112356號執行命令,定102年11月18日點交系爭不動產,爰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9月7日94年度執字第1007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劉羅桂筍為強制執行,本院於102年10月11日核發北院木101司執壬字第112356號執行命令,定102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赴現場執行點交系爭不動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40號民事裁定、本院執行命令在卷可稽。聲請人雖陳稱其對系爭不動產擁有租賃權,惟聲請人迄未對相對人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訴訟,此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