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537號債權人 林文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秀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二、陳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債權人之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