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上午9時許,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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