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8號原告 周培傅 訴訟代理人 周靜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培珠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騰空返還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該房屋面積為
124.75平方公尺,換算約37.74坪,屋齡31年,依信義及永慶房仲網彰顯景華街13巷周遭於104年4至5月間住宅成交價格,至少均有每坪新臺幣(下同)400,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96,000元(計算式:37.74坪400,000元=15,0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8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21,097元,尚應補繳123,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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