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號聲請人 劉黃佑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黃醒塵 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頭份市○○里○○鄰○○街○○巷○○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4年7月21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黃呂寶桂育有4名子女 黃宗甫黃宗勳黃綺文黃宗明 ,被繼承人之長子黃宗甫育有2名子女 黃皓祥黃威銘 ,次子黃宗勳育有2名子女 黃思云黃昱婷 ,長女黃綺文育有2名子女 倪沛吟倪沛廷 (已出養),三子黃宗明育有2名子女 黃懷萱黃懷嫻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姐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之4名子女黃宗甫、黃宗勳、黃綺文、黃宗明、孫子女黃皓祥、黃威銘、黃懷萱、黃懷嫻、倪沛吟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0
4年度司繼字第433號、第448號);惟被繼承人之孫女黃思云、黃昱婷曾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繼承權尚未發生為由裁定駁回(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33號),至今亦未再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被繼承人之孫女黃思云、黃昱婷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則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故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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