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芝榕
顏瑞鋒 被告 梁容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5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