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嘉倩 被告 董文正
北海人力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周玉琦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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