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柳淑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55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9年4月29日訊問筆錄、收入明細、薪資證明(見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7號卷二)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24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現服務於慶龍電子有限公司,從事電子加工,近一年平均收入為15,634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3,000元後,所餘金額2,634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臺北縣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二)又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之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其能重新出發,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當,應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健康情形及家庭狀況等因素,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債務人每期還款額度逾越其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履行困難,甚或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償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反之能實際受償的金額勢必大幅降低或無法獲償分文,因而蒙受實際不利益而損及債權人之權益。本件債務人現與配偶 蔡玄才 租屋而居,夫妻名下均無具產(前持有之汽車因老舊已報廢),蔡玄才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為170,580元(亦服務於慶龍電子有限公司),收入亦不高,惟債務人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降低債權人之損失,商請配偶於更生期間支應其生活必要之開銷以大幅提高本身之償債金額,雖無法全數清償其債務,惟已超越其個人之償債極限,顯見具還款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為第一期,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0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100,573元││4.清償總金額:1,248,000元││5.總清償比例:59.4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澳商澳盛銀行集團│195,928│1,213│承受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2│台灣土地銀行│67,391│417││├──┼────────┼─────┼──────────┼───────────┤│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75,105│1,084││├──┼────────┼─────┼──────────┼───────────┤│4│華泰商業銀行│623,556│3,860││├──┼────────┼─────┼──────────┼───────────┤│5│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2,135│75││├──┼────────┼─────┼──────────┼───────────┤│6│萬泰商業銀行│342,253│2,117││├──┼────────┼─────┼──────────┼───────────┤│7│板信商業銀行│59,469│368││├──┼────────┼─────┼──────────┼───────────┤│8│台灣美國運通國際│45,429│281││││股份有限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56,044│966││├──┼────────┼─────┼──────────┼───────────┤│10│匯誠第二資產管理│││承受慶豐銀行之債權│││股份有限公司│134,244│830││├──┼────────┼─────┼──────────┼───────────┤│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9,588│616│承受友邦信用卡(股)公司││││││之債權│├──┼────────┼─────┼──────────┼───────────┤│12│新光行銷(股)公司│3,261│21│承受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之││││││債權│├──┼────────┼─────┼──────────┼───────────┤│13│勞工保險局│135,684│840││├──┼────────┼─────┼──────────┼───────────┤│14│永豐商業銀行│50,486│312││├──┼────────┼─────┼──────────┼───────────┤││合計│2,100,573│13,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債務人應提供最新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給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日後得以順利聯絡債務││人履行繳款義務。││五、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路○段○○號20樓、承辦人: 李俊 ││興、電話:00-00000000)││六、澳商澳盛銀行(地址:台北市○○路○段○號14樓、承辦人: 李軼倫 、電話:00-000000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