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敏茂 等間聲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敏茂等6人公同共有坐
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地號之遺產,准予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又聲
請人雖未陳明相對人之完整姓名,惟本件既因不能調解而應
予駁回,故無庸命聲請人補正,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