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寶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寶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寶維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寶維因犯如附表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務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5、7至2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7年6月29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8-9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附表案件編號1至28,被告目前執行現況為有期徒刑5年9月(編號1至11)、9年6月(編號12-27)、3年2月(編號28),合計應執行18年5月。然查,被告前於103年6月12日假釋出監,又於104年8月19日入監,附表所有犯罪時間是從103年7月25日至104年8月18日短短一年期間內所犯的,一年內能犯下如此眾多罪名,可見被告惡性重大,不珍惜假釋得來的自由。尤其①依據其中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判決事實記載,被告與 梁振青 於104年4月7日,搭載共犯 高立宇 前往台中市大里郵局,由高立宇下車去提款,高立宇當場被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與共犯梁振青趁隙開車逃逸。被告自己雖然沒有失風被捕,但眼見共犯被捕,被告仍不知悔改,後續仍有附表編號7-17之眾多詐欺犯罪。②被告104年3月3日被查獲寄藏改造手槍一次(即附表編號28),但是被告當次沒有被收押,被釋放出去後,竟於104年8月18日再被查獲一次寄藏手槍案件(即附表編號27)。被告始終心存僥倖,以為自己一定不會被抓到,終於犯下附表諸多犯罪,定執行刑不宜從輕。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刑,經本院分別就其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08.24│103.07.25│103.08.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733號│緝字第120號│緝字第1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104年度中簡字│104年度中簡字││實││第71號│第1720號│第1720號││審├──────┼──────────┼──────────┼──────────┤││判決日期│104.10.15│104.10.23│104.10.23│├─┼──────┼──────────┼──────────┼──────────┤│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抗字│104年度中簡字│104年度中簡字││決││第138號│第1720號│第1720號││├──────┼──────────┼──────────┼──────────┤││判決│105.03.22│104.11.16│104.11.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1473號│第15915號│第15915號││├──────────┴──────────┴──────────┤││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3.02│104.08.14-104.08.18│104年8月初某日至104│││││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緝字第119號│字第2680號│第5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實││第2339號│第281號│第454號││審├──────┼──────────┼──────────┼──────────┤││判決日期│104.11.05│105.04.19│105.05.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決││第2339號│第281號│第454號││├──────┼──────────┼──────────┼──────────┤││判決│104.11.05│105.04.19│105.06.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850號│第8518號│第10495號││├──────────┴──────────┴──────────┤││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4.04.27-104.04.30│104.05.19│104.05.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673號│第20673號│第206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實││第1012號│第1012號│第1012號││審├──────┼──────────┼──────────┼──────────┤││判決日期│105.02.24│105.02.24│105.02.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決││第1012號│第1012號│第1012號││├──────┼──────────┼──────────┼──────────┤││判決│105.10.14│105.10.14│105.10.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550號│第17550號│第17550號│├────────┼──────────┴──────────┴──────────┤││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4.07.22│104.07.21-104.07..24│104.04.13-104.04.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673號│第20673號│第82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實││第1012號│第1012號│第481號││審├──────┼──────────┼──────────┼──────────┤││判決日期│105.02.24│105.02.24│105.11.0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決││第1012號│第1012號│第481號││├──────┼──────────┼──────────┼──────────┤││判決│105.10.14│105.10.14│106.02.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第17550號│第17550號│字第457號│├────────┼──────────┴──────────┼──────────┤││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編號12-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4次)│(2次)│├────────┼──────────┼──────────┼──────────┤│犯罪日期│104.07.15-104.07.21│104.07.17、104.07.21│104.07.16、104.07.17││││104.07.22、104.07.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279號│第25279號│第252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938號│第938號│第938號││審├──────┼──────────┼──────────┼──────────┤││判決日期│105.12.06│105.12.06│105.12.0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決││第2914號│第2914號│第2914號││├──────┼──────────┼──────────┼──────────┤││判決│106.09.22│106.09.22│106.09.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593號│第15593號│第15593號│├────────┼──────────┴──────────┴──────────┤││(編號12-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4.07.16│104.07.16、104.07.20│103.12.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279號│第25279號│第1987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審訴字││實││第938號│第938號│第1462號││審├──────┼──────────┼──────────┼──────────┤││判決日期│105.12.06│105.12.06│105.12.2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審訴字││決││第2914號│第2914號│第1462號││├──────┼──────────┼──────────┼──────────┤││判決│106.09.22│106.09.22│107.02.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593號│第15593號│第3437號│├────────┼──────────┴──────────┴──────────┤││(編號12-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2次)│(3次)│├────────┼──────────┼──────────┼──────────┤│犯罪日期│103.12.26│104.03.09、104.04.07│104.03.09、104.03.09│││││104.04.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75號│第1975號│第19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1721號│第1721號│第1721號││審├──────┼──────────┼──────────┼──────────┤││判決日期│106.04.11│106.04.11│106.04.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決││第54號│第54號│第54號││├──────┼──────────┼──────────┼──────────┤││判決│107.01.31│107.01.31│107.01.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51號│第3851號│第3851號│├────────┼──────────┴──────────┴──────────┤││(編號12-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8月│││(2次)│(3次)││├────────┼──────────┼──────────┼──────────┤│犯罪日期│104.03.09、104.03.12│104.03.12、104.04.07│104.03.31││││104.04.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75號│第1975號│第19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1721號│第1721號│第1721號││審├──────┼──────────┼──────────┼──────────┤││判決日期│106.04.11│106.04.11│106.04.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決││第54號│第54號│第54號││├──────┼──────────┼──────────┼──────────┤││判決│107.01.31│107.01.31│107.01.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51號│第3851號│第3851號│├────────┼──────────┴──────────┴──────────┤││(編號12-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104.04.07│104.04.07│104.08.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75號│第1975號│第2067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實││第1721號│第1721號│第284號││審├──────┼──────────┼──────────┼──────────┤││判決日期│106.04.11│106.04.11│106.04.2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決││第54號│第54號│第308號││├──────┼──────────┼──────────┼──────────┤││判決│107.01.31│107.01.31│107.01.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51號│第3851號│第3578號│├────────┼──────────┴──────────┴──────────┤││(編號12-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受刑人張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8│││├────────┼──────────┼──────────┼──────────┤│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2月中旬某日至│││││104.03.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19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實││第561號││││審├──────┼──────────┼──────────┼──────────┤││判決日期│106.07.05│││├─┼──────┼──────────┼──────────┼──────────┤│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決││第1196號││││├──────┼──────────┼──────────┼──────────┤││判決│107.04.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78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