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其中附表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此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五所處之罪刑,本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以新臺幣壹仟││││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5月22日│95年7月18日│95年1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17627號│17627號│2051號及併辦││││││95年度偵字第││││││7142號(聲請││││││書附表漏載併││││││辦95年度偵字││││││第714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1678號│1678號│940號││├────┼──────┼──────┼──────┤││判決日期│95年9月26日│95年9月26日│96年4月1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1678號│1678號│940號││├────┼──────┼──────┼──────┤││確定日期│95年10月23日│95年10月23日│96年6月2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6年7││││││月23日)│├──┴────┼──────┼──────┼──────┤│減刑後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貳月│││刑貳月,如易│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壹日││└───────┴──────┴──────┴──────┘┌───────┬──────┬──────┬──────┐│編號│四│五││├───────┼──────┼──────┼──────┤│罪名│共同連續攜帶│共同連續意圖││││凶器逾越門扇│為自己不法之││││於夜間侵入住│所有,搶奪他││││宅竊盜│人之動產││├───────┼──────┼──────┼──────┤│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1款、│第1項││││第2款、第3款│││├───────┼──────┼──────┼──────┤│犯罪日期(民國│95年1月22日│95年1月21日│││)││及同年月23日│││││(聲請書附表│││││漏載同年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2051號及併辦│2051號及併辦│││││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7142號(聲請│7142號(聲請│││││書附表漏載併│書附表漏載併│││││辦95年度偵字│辦95年度偵字│││││第7142號)│第714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940號│940號│││├────┼──────┼──────┼──────┤││判決日期│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40號│940號│││├────┼──────┼──────┼──────┤││確定日期│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聲請書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6年7│誤載為96年7│││││月23日)│月23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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