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聯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附表:書記官黃美秀┌────┬───────────┬──────────┐│欄位│原判決正本內容│更正後之內容│├────┼───────────┼──────────┤│主文欄│玖拾陸萬零伍佰零肆元│壹佰肆拾玖萬零肆拾肆││││元│├────┼───────────┼──────────┤│主文欄│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新臺幣玖拾陸萬零伍佰零│以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零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免為假執行。│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960,504元│1,490,044元││由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