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聲請人 紀敏忠 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及第6項定有明文。依此,協商成立後即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方得例外的給予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機會。
二、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其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查本件聲請人 陳明 曾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現為渣打銀行)成立協商,依此,欲聲請更生或清算,即必須要有本法151條第5項但書之情形,始可進入更生或清算之程序,合先敘明。
四、聲請人的聲請意旨略為:其關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所謂「協商成功」,並未針對易用住宅貸款、車貸貸款進行一致性協商,致使在聲請人收入有限的情況下,面對利息及違約金不斷累積攀高,不得已而必須接受最大債權銀行之協商條件、所通過之協商條件,參照聲請人之收入條件、自用房屋貸款、車貸及聲請人尚有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情況,實無履行之可能,以之作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有更生必要云云。
五、本院認為基於例外從嚴的原則,本件聲請人欲推翻原協商條件,以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須提出縝密、具體的事證,輔佐其論述。由聲請人陳述說明,固然可以明瞭一致性協商之條件嚴苛,有其檢討之必要,但對於債務發生之情形,不也可歸責於聲請人,未能妥善規劃人生呢?嚴苛的協商條件,固然不合理,但相較於最原先的還款條件,不也已減緩聲請人之壓力,何以在相同的形況之下,卻推翻原先之合意呢?況且,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必須要有新生之事實,係協商當時非聲請人可得預見,而該事實亦影響聲請人之還款能力,致無法再依原協商條件還款之情形,方為適法。
六、綜上,聲請人應再就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及附表所列事項詳加說明並檢附證據,如逾期或未能提出相關釋明,即駁回該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琴茜┌──┬────────────────────────┐│項目│內容│├──┼────────────────────────┤│1│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2│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時開始毀諾?│├──┼────────────────────────┤│3│聲請人指稱原本所有之台灣固網股票,已轉讓予他人,│││請說明何時移轉?為何移轉?移轉予何人?請附相關證│││據。│├──┼────────────────────────┤│4│請提出台端近五年的勞工保險資料。│├──┼────────────────────────┤│5│提出聲請人配偶張○○近二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所得清單。│├──┼────────────────────────┤│6│請表列說明每月支出明細及其相關證明。│├──┼────────────────────────┤│7│聲請人陳稱長輩無法帶小孩的依據為何?聲請人配偶求│││職之情形為何?只能掙得新台幣約一萬五千元左右之工│││作?│├──┼────────────────────────┤│8│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高雄老家的全戶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