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債權人銘澤事業有限公司
之23法定代理人甲○○
之23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國祥舜逸 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本件債務人為陳國祥或舜逸工程行。
2、承上,如以舜逸工程行為債務人,因該商號
3、陳明債務人與聲請狀所附單據上所載「舜逸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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