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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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852號聲請人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恆生當舖之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資料。
2.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