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等全部資料。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5項規定項目列出)。
五、陳報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中。
六、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七、陳報聲請人每月平均薪資(包含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並提出聲請前半年每月薪資單。
八、釋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5年5月14日起至97年5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釋明聲請人現居地即桃園縣八德市白鷺里石厝6號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各為何人;若上址為租賃物,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一、提出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親屬 李坤 、 李秀鑾 之戶籍謄本,及陳報受扶養親屬之收入、每位受扶養親屬之財產、所得資料(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各存款銀行、存款金額)、車輛(車牌號碼)等,並釋明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十二、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