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50號聲請人新詠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念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詠原實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103年4月20日│70,000元│AB0000000││││ 簡楷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