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42號聲請人堉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念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104年5月31日│61,580元│AE0000000││││ 林裕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