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45號聲請人 何秀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念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振暘工程行│臺中市潭子區農會│104年6月30日│300,000元│FA0000000││││ 劉錦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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