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彥凱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12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彥凱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彥凱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68號),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密集於2日內多次提領,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裁定自民國104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密集於2日內提領款項多次,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羈押之情形。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105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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