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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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7號聲請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李瑞蓮 等456人間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6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6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68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北調第32號勞資爭議事件受理在案,有該院101年1月30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10000452號函在卷可稽,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聲請調解,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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