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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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6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添松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法院依法沒收係爭標的263、264、26
7等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同地段26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三,然四筆土地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假處分中(105年度司執全六字第677號),禁止任何移轉登記,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添松(下稱聲明異議人)無取得任何實質不法所得。本案沒收標的對象係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且目前聲明異議人並無取得任何現金,土地亦在扣押中,聲明異議人無取得任何不法所得,依假處分中更不可能獲得任何不法之所得,若逾越此範圍致聲明異議人不利濫行扣押遭受損害,將請求國家賠償及其他救濟之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628號不起訴處分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民事第一審聲明異議人勝訴判決,且本案實際交易價值新臺幣1676萬361元, 何太忠 代書出庭作證,解釋非常明確。本院108年度重上訴字第37號判決主文: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於104年9月25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綜上,105年度司執全六字第667號假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7號證明聲明異議人並無任何不法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50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1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616號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惟刑事聲明異議狀通篇旨在表示其於上開詐欺案件並無任何不法所得,並未敘及或指摘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是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