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林偉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而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之罪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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