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89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himotsuke」釣竿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亨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992號案件偵查後,雖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物(即shimotsuke釣竿1支)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9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又扣案之仿冒「shimotsuke」釣竿1支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