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慶松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参仟元整。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次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慶松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30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設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300號10樓)為管理人。另衡酌本件清算事務之繁雜程度及債權總額等情,並酌定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3,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