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84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8年06月10日修正之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又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僅繼承發生於00年0月00日以後者,始有上開民法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 黃信旺 之債權人,該債務人於民國90年01月11日過世,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命其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於90年01月11日死亡,固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依前開說明,本件繼承係發生於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增訂前,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該條文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命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